自西元2009年1月3日創世區塊誕生,比特幣問世以來,虛擬貨幣乃至其核心技術區塊鏈,在歷經了一段不短的誤解期後,已經逐漸為人所熟知、接受,並已進入各項應用落地蓬發的階段,面對金融、遊戲、司法、藝術等諸多不同領域,所推出植基於區塊鍊技術產生如加密貨幣、NFT等「虛擬資產」及相關各式應用,不管是準備投入操作或開發,就其核心之「虛擬資產」自當有所了解,只是關於虛擬資產本身之內容、操作方式,網路上已有眾多介紹,茲不贅言,筆者以下謹就虛擬資產本身之法律性質,及基於該法律性質所涉及之法律規範,整理主管機關、司法實務之見解,並提出個人之看法提供分享:
一、 關於虛擬資產之法律性質,簡單區分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至於各分類仍可細部探討,但已屬學術探究,超出本文介紹範圍):
(一) 虛擬資產屬「電磁紀錄」:
由於虛擬資產是透過區塊鏈技術所產生,不管是其本身,甚或是創建的平台,都是由電腦所處理,自然屬於電磁紀錄,這部分較無疑問。
(二) 虛擬資產屬「無體物」:
虛擬資產既然為電磁紀錄,且持有者可透過一定方式加以支配,同樣可以認其屬於法律上之「無體物」,而應對其權利歸屬予以評價並給予保障。
(三) 虛擬資產為「虛擬商品」:
此為主管機關目前對於虛擬資產所曾表示過最明確之看法,而主管機關針對購買虛擬資產前,特別提醒應注意相關風險之原因,無非來自於虛擬資產之價格波動劇烈,且具有投機性,此提醒確有依據,投入前務必詳細考量。
(四) 虛擬資產(加密貨幣)是否屬於「貨幣」?
虛擬資產最初係以各式加密貨幣出現而為人熟知,並於「比特幣披薩日」[1]後,明確具有可以換得實物之交易功能,此換得實物之功能,加上已有交易所可進行兌換,不免有認為加密貨幣應屬貨幣之看法,然加密貨幣尚未被普遍接受,且非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亦不具有法償效力,因此依照主管機關、司法實務之見解[2],加密貨幣僅具有虛擬商品之性質,並非貨幣。
(五) 虛擬資產是否屬「有價證卷」?
虛擬資產是否屬於有價證券此一問題,涉及虛擬資產之內容及功能有別,自然不能一概而論,僅能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標準個別判斷,即認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i. 出資人出資;
ii. 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iii. 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iv. 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二、 在了解虛擬資產所具有上開法律性質後,投入操作或開發前,應注意之相應規範,自然也就不難想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