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詳述如下:
一、明定商標代理人,應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之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職訓練,始得執行商標業務。(第6條、第12條)
二、增訂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目前TIPO說明可望在2個月內完成審查。(第19條、第94條、第104條)
三、簡化邊境保護措施程序,在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證明者,商標權人應於通知之時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查扣,如進出口人未提出侵權證明,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第75條)
四、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符合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第19條第3項、第99條)
五、「指示性合理使用」,明確規範商標合理使用,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情況,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作為提供服務手機廠牌之指示。(第36條)